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月12日发布了《》《》《》《》《》。以下为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相关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
三、将科学技术部的高新技术司、25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6名行政编制、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23个,机关行政编制72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0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
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
三、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调整后,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保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代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职责。
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继续加挂国家方志馆牌子。
三、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代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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